首页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实施检验 第十三条 远洋渔船在境内的检验,由远洋渔船建造或维修所在地远洋渔船检验机构负责接收检验申报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并经农业部审核后,由农业部船检局下达检验任务。 第十四条 远洋渔船在境外的检验,由农业部船检局指定的远洋渔船检验机构负责接收检验申报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并经农业部审核后,农业部船检局组织检验团组赴境外实施现… 第十五条 远洋渔船在境外的检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远洋渔业企业应根据境外检验工作点设置情况,选择具备船舶维修和检验保障条件的地方申报检验。 第十六条 远洋渔船在境外的检验由境外检验工作点检验团组和临时检验工作点检验团组完成。 第十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照发布的远洋渔船境外检验计划安排渔船按时靠港接受检验,避免随意变更检验计划。除因自然灾害、渔船及船员发生事故或他国入渔政策发生重大改变等客观原因… 第十八条 在境内完成的检验,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签发(署)检验证书和技术文件。在境外完成的检验,检验团组应当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境外检验工作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