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组织实施检验 第十八条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检验 第十八条 在境内完成的检验,远洋渔船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签发(署)检验证书和技术文件。在境外完成的检验,检验团组应当在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境外检验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