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照发布的远洋渔船境外检验计划安排渔船按时靠港接受检验,避免随意变更检验计划。除因自然灾害、渔船及船员发生事故或他国入渔政策发生重大改变等客观原因外,变更检验时间、地点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变更申请。

检验团组因客观原因导致赴境外检验的时间或地点发生变化的,应提前通知有关远洋渔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