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远洋渔船在境内的检验,由远洋渔船建造或维修所在地远洋渔船检验机构负责接收检验申报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并经农业部审核后,由农业部船检局下达检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