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供货商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1年内不受理其所供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第五十二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 第五十三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供货商所供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第五十四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总局撤销其注册登记: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