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B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其所供废物原料实施为期不少于180天且不少于100批的全数检验:

1年内货证不符或者环保项目不合格累计3批及以上的;

检疫不合格并具有较大疫情风险的;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的;

注册登记被撤销后重新获得注册登记的;

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实施的A类风险预警措施解除后,恢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的;

现场检查发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