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供货商所供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