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供货商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供货商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C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对供货商所供的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 废物原料环保项目不合格的; 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