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供货商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供货商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供货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检总局实施A类风险预警措施,检验检疫部门1年内不受理其所供废物原料进口报检申请: 废物原料存在严重疫情风险的; 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经查确属供货商责任的; B类预警期间再次被检出环保项目不合格或者重大疫情的。 第一节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