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对源自特定国家(地区)、特定类别的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预警类别采取加严检验、全数检验或者不予受理报检等措施。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