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节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四条 海关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第五十五条 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海关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自检自控合格证明等相关单证。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五十六条 受理报检后,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第五十七条 海关对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第五十八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准予出境;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 第五十九条 出境口岸海关按照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核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第六十条 产地海关与出境口岸海关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