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受理报检后,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核对货证: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境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等是否相符;

抽样:根据相应标准、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进行抽样,出具《抽/采样凭证》;

感官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外观、色泽、组织状态、黏度、气味、异物、异色及其它相关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