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产地海关报检,并提供贸易合同、自检自控合格证明等相关单证。海关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