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八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五十八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准予出境;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虽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出境,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