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六十条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二节 检验检疫 第六十条 产地海关与出境口岸海关应当及时交流信息。 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海关总署。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