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中药材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 第四十四条 进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和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疫情处置…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决定对相关产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中药材疫情风险已消除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以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中药材进出境检疫中发现的疫情,特别是重大疫情,应当按照进出境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第四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进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以及境内外生产企业纳入诚信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