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进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和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进行疫情处置。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