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获得的风险信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发布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并决定对相关产品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有条件地限制进境或者出境,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疫等;
禁止进境或者出境,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撤销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有条件地限制进境或者出境,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疫等;
禁止进境或者出境,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撤销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启动有关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