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 第十条 接受许可证局委托按照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目录签发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受理签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不得越权或超范围发证,严禁无配额或超配额发证。 第十二条 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报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数据。 第十三条 负责本地区或联系地区各类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及配额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情况综合上报许可证局,由许可证局将各地情况汇总分析,按月向商务部反馈发证情况及配额… 第十四条 各发证机构须根据商务部规定,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 第十六条 各发证机构应研究分析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出口情况,对在处理许可证签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许可证局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 第十八条 各发证机构要面向企业宣传贯彻国家的外经贸方针政策,并对企业提供服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