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 第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接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