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各发证机构职责 第十五条 各发证机构应建立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受理、审批、打印、审(复)核、交接以及数据传输等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必须经两人以上的工作程序签发。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