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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边境贸易结算及货币兑换管理

第二十五条 边境地区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7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1〕384号)、… 第二十七条 边境地区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83号)规定,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调整外币现钞买入、卖出价格。边境… 第二十八条 边境地区银行可以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其买卖价差自行确定,收兑的毗邻国家货币自行消化。 第二十九条 边境地区银行应当按照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币代兑点,办理人民币与可兑换货币及毗邻国家货币的兑换业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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