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边境贸易结算及货币兑换管理 第二十八条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边境贸易结算及货币兑换管理 第二十八条 边境地区银行可以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其买卖价差自行确定,收兑的毗邻国家货币自行消化。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