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边境地区外汇局应当加强对边境贸易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汇总辖内边境贸易情况。各分局应当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及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表〔略〕)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