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为边贸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发单及出口收汇核销等手续,并按规定对其出口收汇情况进行考核。 引用法条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