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为边贸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应当向边贸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退税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核销币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