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76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1〕384号)、《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及《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凡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外币储蓄业务的边境地区商业银行,均可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个人结汇业务;凡经银行监管部门和外汇局批准经营结售汇业务或外币兑换业务的边境地区商业银行,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后均可办理个人售汇业务,增加结售汇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