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二章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就频率的划分、规划和分配做出特别安排的,应当依据《无线电规则》的规定进行双边会谈,协商一致。 第七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双边会谈,应当根据有关部门职责和会谈内容,邀请有关部门和相关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组成频率协调代表团,… 第八条 双边会谈需要进行技术准备的,经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相关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专家与相邻国… 第九条 进行双边会谈,经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会谈内容、进程及相关成果。会议纪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频率协调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十条 双边会谈结束,经协商一致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名义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签订双边协议的,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十一条 会谈签订的双边协议、会议纪要,依法履行国内相关批准或者登记等手续后,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通知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内相关单位,但双边协议、会议纪要中另有规定… 第十二条 双边协议、会议纪要以中文和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使用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