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十二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十二条 双边协议、会议纪要以中文和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使用双方同意的一种第三国文字。 双边协议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