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就频率的划分、规划和分配做出特别安排的,应当依据《无线电规则》的规定进行双边会谈,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