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七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七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七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双边会谈,应当根据有关部门职责和会谈内容,邀请有关部门和相关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组成频率协调代表团,并按照批准的会谈预案进行会谈。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