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八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八条 双边会谈需要进行技术准备的,经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相关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专家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技术会谈。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