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九条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频率划分、规划和分配的协调 第九条 进行双边会谈,经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会谈内容、进程及相关成果。会议纪要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频率协调代表团团长签署。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