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二章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 第八条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每年对本单位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总结。 第九条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十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的需要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应于结案后15日内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时,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检查的机构应对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所属机构检查纠正,所属机构应当向上级报告检查纠正…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