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 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