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检查的机构应对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所属机构检查纠正,所属机构应当向上级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