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