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