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对进一步推进企业住房制度的改革,实现住房分配…

一、 关于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的住房产权问题

二、 关于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等住房补贴的处理问题

三、 关于企业出售公有住房的审批问题

四、 关于企业对住房使用权的处置问题

(一) 企业可以办理产权手续的,先建立固定资产账户,再将相应的住房使用权摊余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并由企业向职工出售住房。 (二) 企业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有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对已纳入原产权单位售房方案范围的住房使用权,根据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经批准的售房方案和本单位职工交款凭证的复…

五、 关于出售住房的价款管理问题

六、 关于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与出售住房的财务衔接问题

七、 关于住房补贴计入成本费用有关财务问题

八、 关于住房出售以后物业管理与企业分离问题

九、 关于已出售住房供暖费用的处理问题

十、 关于转销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审计问题

十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问题

(一) 在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余额,按《通知》第三条… (二) 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余额,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顺序,冲减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含公益… 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冲减以后,股份有限公司在转增股份时,相应减少转增国有股的份额。 (三) 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则处理… (四) 作为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因素,股份有限公司对住房周转金的处理政策,应当在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二、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法律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