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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 十一、

十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 在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余额,按《通知》第三条… (二) 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余额,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顺序,冲减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含公益… 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冲减以后,股份有限公司在转增股份时,相应减少转增国有股的份额。 (三) 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比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则处理… (四) 作为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因素,股份有限公司对住房周转金的处理政策,应当在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十、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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