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 十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问题 (二)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 (二) 十一、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周转金余额的处理问题 (二) 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余额,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顺序,冲减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含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利润)。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不足以冲减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 国有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冲减以后,股份有限公司在转增股份时,相应减少转增国有股的份额。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