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 五、

五、 关于出售住房的价款管理问题

企业出售住房,按照核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对于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分期付款的职工欠款,列作其他应收款管理。企业不得变相为职工购房提供贷款。

企业出售现住公房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其利息收入也要存入专户,用于按政策规定发放无房老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住房补贴。

企业老职工住房问题已经解决的单位,出售公房的货币资金不再实行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