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年) 十二、
十二、 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企业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自行制定的住房制度改革办法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在《通知》施行后应当予以改正,并将住房制度改革情况在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充分反映。对于违反规定提高补贴标准、超标准低价购售公有住房的,一经查出,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对企业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以上补充通知,随《通知》一并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按照统一政策规定进行,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59号)即予废止。
财政部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