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未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分,个人非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非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或者不足一千元、但是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十二、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