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
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政法规的;
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涂改、伪造、毁灭账表凭证的;
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屡查屡犯的;
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
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政法规的;
挪用或者克扣支前、救灾、防灾、抚恤、救济、教育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涂改、伪造、毁灭账表凭证的;
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
屡查屡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