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