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财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违反财政法规款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