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同期查出有两种以上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最重的行为给予处罚,但是罚款应当合并计算收缴。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