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提高工资,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二百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年人均二百元以上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