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严重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一万元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一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