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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定期或不定期安排领导接待来访。领导接待来访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财政部信访办工作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工作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待来访工作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应当于7日内重新公布。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信访人要文明、热情、诚恳,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陈述,了解问题要点和来访人基本要求,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地方财政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申请财政部复查、复核的,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对于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核,信访人可以申… 第十六条 信访办应当就以下事项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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