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财政部信访办工作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工作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待来访工作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发生变更,应当于7日内重新公布。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